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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浦刑初字第8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盛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某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金浦刑初字第81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盛某,男,1955年4月13日出生于浙江省临海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3年4月23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浦江县看守所。浦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刑诉(2013)7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盛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浦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明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盛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浦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盛某以“返本购物”为名,建立层级分明的传销网络体系,激励传销人员积极发展下线,以发展人员的数量及消费额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盛某系从犯,故还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盛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辩称自己只是一个普通的会员,不是市场部总监系有名无实,自己没有组织、领导的故意。经审理查明:义乌市德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泽公司)于2011年11月25日注册成立,由汪金光(XX)(已判决)负责管理,汪金光叫成爱苏(已判决)管理公司的事务,叫沈霞做团队,发展会员、做市场。公司规定有A级会员、B级会员、C级会员三种,交2000元的为A级会员、交6000元的为B级会员、交1万元的为C级会员,三种会员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在公司的营销网站上注册成会员才能购买产品,老会员推荐发展新会员挂在老会员下面成为下级;老会员发展两个新会员,可以拿12.5%的互动奖,会员再发展新会员就挂在这些会员下面。沈霞为德泽公司的第一个会员,沈霞发展了王春强(已判决)、被告人盛某成为她的下级;王春强发展了刘际福、吕亚萍(已判决)成为他的下级;被告人盛某发展了黄业有(已判决),这些人又再发展其他会员,这样一级一级发展下去,公司推销一些保健品等。2012年4月初,浙江天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荣公司)董事长金碧娥(已判决)经刘际福(已判决)介绍认识德泽公司负责人汪金光,经商谈由天荣公司提供“思凯普瑞”直饮机给德泽公司,德泽公司通过会员平台进行销售。2012年5月6日,天荣公司与德泽公司达成合作协议,原德泽公司营销团队及网络结构后台结算和系统软件全部移交给天荣公司;事后,汪金光、吴姚琴(已判决)、刘际福、沈霞、王春强、吕亚萍、黄业有、被告人盛某等人到浦江天荣公司办公,专门负责天荣公司产品的营销。营销团队分市场部、行政部、教育部、后勤部、市场一部、市场二部、统计部等部门。金碧娥是天荣公司的董事长,营销团队的营销方式都必须向她汇报;汪金光负责营销团队的市场运营;吴姚琴是董事长金碧娥特别助理和行政部总经理,代表金碧娥统管营销团队的事情等;王某乙是运营总裁;余建军是市场部总负责人,市场部分市场一部、市场二部,负责市场开发、发展管理新会员营销产品等;市场一部经理刘际福,成员王春强、吕亚萍;市场二部经理黄业有,成员被告人盛某、应芝(另案处理);成爱苏负责客服人员进行网络平台后台的管理。金碧娥、汪金光等人沿用之前的营售模式以推销“思凯普瑞”直饮机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2000元、6000元、10000元等不等金额获得加入资格,并成立报单中心,按照发展下线的人数及缴纳费用的数量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还通过组织听课、观看视频等形式引诱、劝说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奖金发放前提是会员有销售额,销售额通过新的客户交款注册成会员实现。奖金发放以2000元为一个计算单位,实行双轨发展两个市场形成平衡,以小的市场业绩的12.5%计算互动奖。另外公司还有辅导奖,会员一个月内推荐了8个会员就能拿到上面三代中每一代的互动奖收入的10-20%。互动奖、辅导奖总和每天1万元封顶,除去16%的手续费和税收。金碧娥等人后发现奖金发放过高,实施A级会员加300元、B级会员加800元、C级会员加1000元才能拿到公司产品,并对会员注册账号、奖金发放比例和奖金发放的代数等的方案进行多次修改。其中被告人盛某以及黄业有、吕亚萍、刘际福、余建军、王春强等人均成立报单中心,并分别发展会员人数达100人以上且层级为三级以上,被告人盛某从中获利45余万元。经盘石软件(上海)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盘石司鉴(2012)物检字第157号鉴定(对检材“mytian.rar”和“mycsj”数据库的鉴定),网站会员总数为36,967个,A级别会员总数29,927个,B级别会员总数138个,C级别会员总数6,902个,状态可用的保单会员100个,在2012年5月1日01:17:13至2012年06月12日10:44:43时间范围内,所有会员收入项总额为306,791,970.80、支出项总额为303,461,997.00;盘石司鉴(2012)物检字第199号鉴定(对检材“zgtrsky-zgtrsky.com.rar”网站和“mycsj2”数据库的鉴定),网站会员总数为309个,A级别会员总数149个,B级别会员总数0个,C级别会员总数160个,状态可用的报单会员10个,统计所有会员的账户余额为147,848.66,在2012年6月2日02:00:40至2012年06月13日17:48:11时间范围内,所有会员收入项总额为1,252,419.60、支出项总额为1,104,570.94在2012年6月2日09:50:16至2012年6月13日17:48:11时间范围内,成功提现总金额为28,975.00;盘石司鉴(2012)物检字第200号鉴定(对检材“feihyy-www.mylovetr.com.rar”和“mycsj3”数据库的鉴定),网站会员总数为15,884个,A级别会员总数12,431个,B级别会员总数77个,C级别会员总数3,376个,状态可用的保单会员100个,统计所有会员的账户余额为8,918,910.69,在2012年5月1日01:17:13至2012年06月19日22:00:04时间范围内,所有会员收入项总额为306,805,003.40、支出项总额为303,475,029.60在2012年5月1日01:26:08至2012年6月10日11:41:46时间范围内,成功提现总金额为7,946,226.35。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盛某及另案处理同案犯金碧娥、汪金光、吴姚琴、刘际福、余建军、王春强、、成爱苏、黄业有、吕亚萍、窦革文的供述;证人王某甲、傅某、腾某、王某乙、朱某甲、赵某甲、倪某、黄某、陈某、赵某乙、吴某、梁某、费某、赵某丙、朱某乙的证言;东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相关材料;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南分局提供的相关材料;网络平台截图;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盘石司鉴[2012]物检字第157、199、200号报告书及司法鉴定补充说明;被告人盛某会员账号、报单中心、提现记录、会员层级的情况;相关银行交易查询明细单;机动车信息;浙江天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通讯录;合作协议;相关辨认笔录及照片;注销公告;义乌市德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税务登记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收条;调取证据清单及光盘,远程勘查工作记录、提取电子证据清单、鉴定聘请书、司法鉴定许可证;工商登记相关资料;浙江天荣网络传销管理系统部分截图;被告人盛某的户籍证明及归案经过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以“返本购物”为名,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盛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盛某予以减轻处罚。经查,另案处理同案犯的供述均证实被告人盛某系市场二部的总监,参与每次方案调整的会议,属于营销团队的高层管理人员,被告人盛某提出其只是一个普通的会员,没有职务的辩解,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盛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以及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盛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3日起至2015年10月2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继续追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董有良代理审判员  冯燕玲人民陪审员  金晓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代书 记员  陈清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