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甲与被告孙某乙、刘某某、柏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孙某乙,刘某某,柏某某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4)新民初字第39号原告孙某甲。被告孙某乙。被告刘某某。被告柏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甲与被告孙某乙、刘某某、柏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甲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甲撤回起诉。诉讼费4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孙某甲负担。审判员 连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杨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