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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甲与被告孙某乙、刘某某、柏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孙某乙,刘某某,柏某某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4)新民初字第39号原告孙某甲。被告孙某乙。被告刘某某。被告柏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甲与被告孙某乙、刘某某、柏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甲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甲撤回起诉。诉讼费4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孙某甲负担。审判员  连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杨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