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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岳中民一终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刘珊与陈蟒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中民一终字第4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女,198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职工。委托代理人:李珞瑜,湖南永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男,198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彭蠡月,湖南碧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2013)临民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某以案件需要补充收集证据并希望和被上诉人陈某自行和解离婚为由,于2013年12月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某申请撤回上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行为,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征收100元,由上诉人刘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铁霞审判员  王德华审判员  许 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颜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