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牛民特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左某某申请宣告潘某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左师鲁,潘瑞兰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金牛民特字第72号申请人左师鲁。被申请人潘瑞兰。案由: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左师鲁称,被申请人潘瑞兰是其母亲。2013年5月26日潘瑞兰因装修自家房屋时不慎跌落受伤,后经四川省人民医院和金牛区人民医院抢救治疗,被确诊为高位截瘫。2013年9月27日经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意见书鉴定:潘瑞兰此时精神活动不稳定,有时不清楚,有时清楚,目前对此次鉴定事由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此潘瑞兰的法定继承人共同推荐申请人左师鲁为潘瑞兰的监护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潘瑞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左师鲁为潘瑞兰的监护人。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左师鲁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于 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杨晓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