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知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凰钱柜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凰钱柜娱乐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知初字第82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王利民,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凰钱柜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法定代表人:谢寿兴。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凰钱柜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6日立案。由于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员 陈广秀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陈凌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