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刑初字第008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黄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雁刑初字第00883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3)6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白伟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25日,被害人吴某某被其女友杨某(另案处理)骗至本市长安区某村一民房内的传销窝点,期间为迫使吴某某参加该传销组织,黄某某等人采用跟随、限制活动范围等方式限制吴某某人身自由。同年6月8日8时许,吴某某逃出该窝点,黄某某等人追赶时,被附近群众发现并控制。同日,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为了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相关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同时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一年左右有期徒刑。被告人黄某某当庭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被害人吴某某与其女网友杨某相约来到本市,后被人带至本市长安区某村一民房内的传销窝点,期间为迫使吴某某参加该传销组织,由被告人黄某某等人对其看管七天。6月8日8时许,吴某某逃出该窝点,黄某某等人追赶时,被附近群众发现并控制。同日,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报案材料、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汪家家规等书证;证人蒋某某、姚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为迫使他人参与传销活动,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属共同犯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黄某某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8日起执行至2014年1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国良人民陪审员 张津立人民陪审员 卞立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宋浮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