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萧商初字第35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韩朋飞与孙燚、尤利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朋飞,孙燚,尤利那,黄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商初字第3507号原告韩朋飞。委托代理人陈忠华。被告孙燚。被告尤利那。委托代理人钱春燕。被告黄雷。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朋飞诉被告孙燚、尤利那、黄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韩朋飞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尤利那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朋飞撤回对尤利那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银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夏兴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