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瓯行审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温州市瓯海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27)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温州市瓯海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金梦真,徐瑞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温瓯行审字第416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何晓武。委托代理人凌春和、虞琼。被执行人金梦真。被执行人徐瑞沣。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温瓯郭计生征字(2013)第013043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金梦真、徐瑞沣缴纳社会抚养费71325元一案,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6月4日作出温瓯郭计生征字(2013)第013043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并于同日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金梦真、徐瑞沣缴纳社会抚养费71325元。2013年11月7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金梦真、徐瑞沣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6月4日作出温瓯郭计生征字(2013)第013043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蔡新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代书 记员 潘素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