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仁寿执字第7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刘菊华与吕贤君、陈智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仁寿执字第735号申请执行人刘菊华,女,生于1957年2月19日,汉族,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吕贤君,男,生于1969年6月4日,汉族,农村居民。被执行人陈智英,女,生于1970年8月26日,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2013)仁寿民初字第2307号刘菊华与吕贤君、陈智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仁寿民初字第23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次终结执行的事由消失后,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喻建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曾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