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锦江民初字第24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成都和陵商贸有限公司诉王富民、四川宏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钢城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和陵商贸有限公司,王富民,四川宏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钢城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2406号原告成都和陵商贸有限公司。被告王富民。被告四川宏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攀枝花钢城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原告成都和陵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富民、四川宏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钢城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和陵商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和陵商贸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和陵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成都和陵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国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 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