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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锦江民初字第24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成都和陵商贸有限公司诉王富民、四川宏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钢城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和陵商贸有限公司,王富民,四川宏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钢城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2406号原告成都和陵商贸有限公司。被告王富民。被告四川宏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攀枝花钢城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原告成都和陵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富民、四川宏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钢城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和陵商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和陵商贸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和陵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成都和陵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国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 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