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江商初字第23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常州正科电子有限公司与江山市欧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正科电子有限公司,江山市欧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衢江商初字第2384号原告:常州正科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冬。被告:江山市欧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柴文娟。原告常州正科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山市欧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龚荣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常州正科电子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山市欧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常州正科电子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11月1日被告到原告处采购二极管,到2013年8月30日经双方当事人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64730元未付,并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之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付。原告现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6473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常州正科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对账单3份、对账函1份、2013年11月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1份以证明其主张。被告江山市欧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审查认为:被告江山市欧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对原告常州正科电子有限公司的主张予以反驳,其行为应视为放弃对本案书证的质证抗辩权利。原告常州正科电子有限公司提供的上述书证符合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可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综上,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1月份开始至2013年8月份被告一直到原告处购买二极管,期间被告有陆续支付货款共计55000元。之后双方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64730元并由被告方人员在对账函上签字确认。2013年11月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确定被告尚欠原告货款64730元,但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原告常州正科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山市欧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关系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被告江山市欧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理应依约归还原告常州正科电子有限公司的货款。被告江山市欧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向原告常州正科电子有限公司归还货款,已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常州正科电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山市欧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常州正科电子有限公司货款6473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8元,减半收取709元,由被告江山市欧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龚荣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蔡 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