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民二初字第026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长沙安达燃油配送有限公司与彭劲、陈建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安达燃油配送有限公司,彭劲,陈建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二初字第02613号原告长沙安达燃油配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春延,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钦格,长沙市正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劲,男,汉族,1974年10月14日出生。被告陈建安,男,汉族,1975年4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安达燃油配送有限公司诉被告彭劲、陈建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安达燃油配送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彭劲、陈建安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安达燃油配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安达燃油配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彭劲、陈建安的起诉。审 判 长 陈 进人民陪审员 黄建忠人民陪审员 李和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周梦瑶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