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天民初字第33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龙西祥诉谭兴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西祥,谭兴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天民初字第3307号原告龙西祥,男,1963年3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谢长宇,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卞明乐,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兴英,男,1976年4月3日出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负责人周有颖。本院于2013年11月11日受理原告龙西祥诉被告谭兴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龙西祥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西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488元,由原告龙���祥承担。代理审判员 彭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龙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