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咸秦刑初字第003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张某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咸秦刑初字第00354号公诉机关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男,1950年4月4日出生于陕西省商州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因本案于2013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咸阳市秦都区看守所。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咸秦检刑诉(2013)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5月初,被告人张某甲经张某乙��另案处理)介绍,参加以“香港爱联国际有限公司”为名的传销活动组织,此后,张某甲以投资“香港爱联国际有限公司”进行慈善活动为名,进行网络传销活动,要求投资者分别以2500元、5000元、10000元不等的金额缴纳会员费,并以发展新会员数量的多少作为返还收益标准,且宣称可以免费参加旅游,诱骗已入会会员发展下线,截止2013年6月15日,张某甲已向下发展传销人员三级以上,发展下线人员30名以上。被告人张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初,被告人张某甲经张某乙(另案处理)介绍,参加以“香港爱联国际有限公司”为名的传销组织。此后,张某甲以投资“香港爱联国际有限公司”进行慈善活动为名,进行网络传销活动,要求投资者分别以2500元、5000元、10000元不等的金额缴纳会员费,并��发展新会员数量的多少作为返还收益标准,且宣称可以免费参加旅游,诱骗已入会会员发展下线。截止2013年6月15日,张某甲已向下发展传销人员三级以上,发展下线人员30名以上。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组织领导以投资公司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发展人数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甲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5日起至2014年6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艳人民陪审员  钟振江人民陪审员  秦秋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 员代  少 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