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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47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胡义与湖北省港航管理局航道处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义,湖北省港航管理局航道处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479-1号原告:胡义。委托代理人:曾国兵,系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湖北省港航管理局航道处。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五檀路27号。代表人:沈晖,系该处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新国、盛双利,均系该处员工。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义与被告湖北省港航管理局航道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闻 娜人民陪审员  沈纪奎人民陪审员  刘国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蔡珍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