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执字第0092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中交某某公司、濮阳市某某公司建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中交某某公司,濮阳市某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执字第00929-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6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中交某某公司被执行人濮阳市某某公司。张某某申请行被执行人中交某某公司,被执行人濮阳市某某公司建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7月13日审结,该案(2012)安民初字第787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中交某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中交某某公司银行存款贰佰万元至安阳县法院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福栓审判员 郑石成审判员 杨慧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黄兰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