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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27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周翠云与吴难倒、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翠云,吴难倒,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2767号原告周翠云,职业不详。委托代理人张海兵。被告吴难倒,民族及职业不详。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负责人姓名及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翠云与被告吴难倒、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翠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翠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220元,合计370元,由原告周翠云负担。审判员  王伯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艳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