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民初字第19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20
案件名称
方某与白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吉白某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初字第1906号原告方某。委托代理人生某某。被告吉白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诉被告白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方某于2013年12月5日以对方可能未应诉及送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 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陈真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