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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五执字第006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五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张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五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五执字第00604号申请执行人:五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五河县。法定代表人:陈之柏,主任。委托代理人朱泽兵,该单位社会抚养费征收办公室主任。被执行人张某,女,1985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五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五双征决(2012)第09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案中,发现被执行人张某有存款。为保证裁决的顺利执行,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0XXXXXX53帐号上的存款30000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国凤审判员  祝国强审判员  王振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焦 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