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五执字第006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五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张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五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五执字第00604号申请执行人:五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五河县。法定代表人:陈之柏,主任。委托代理人朱泽兵,该单位社会抚养费征收办公室主任。被执行人张某,女,1985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五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五双征决(2012)第09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案中,发现被执行人张某有存款。为保证裁决的顺利执行,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0XXXXXX53帐号上的存款30000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国凤审判员 祝国强审判员 王振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焦 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