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沛民初字第015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施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沛民初字第01570号原告李某某。被告施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施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沛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唐 庆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予,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