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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钦南民初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2013)钦南民初字第460号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XX,广西金桂浆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钦南民初字第460号原告韦XX。委托代理人黄万扶,广西金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金桂浆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志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坐。委托代理人唐淳艳。本院在审理原告韦XX诉被告广西金桂浆纸业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庭外和解。原告韦XX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XX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韦XX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德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肇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