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高民一初字第11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华勇、程现民与程现民、高唐县捷佳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勇,程现民,高唐县捷佳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一初字第1150号原告华勇。被告程现民,男,197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平原县腰站镇东街村22号。被告高唐县捷佳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杨屯镇杨东村法定代表人:董以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柳园北路34号负责人:高瑞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勇与被告程现民、高唐县捷佳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勇自愿撤回对被告程现民、高唐县捷佳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勇负担。审判长  焦树奕审判员  李艳冰审判员  陈 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陈凤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