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川执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王锡增民间借贷执行案裁定书2013-39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锡增,麻名忠,王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川执字第39-2号申请执行人王锡增。被执行人麻名忠。被执行人王玲。申请执行人王锡增与被执行人麻名忠、王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川民一初字第15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麻名忠、王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锡增于2012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的房屋一套并进行拍卖。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2)川民一初字第15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宏审判员 李钊审判员 韩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