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无民一初字第023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无民一初字第02307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委托代理人:肖仁寿,住无为县。被告:叶某某,女,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对叶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某某的申请撤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陈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俊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亮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