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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牛执字第18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谢俊龙与吴碧民、林柳莹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俊龙,吴碧民,林柳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牛执字第1821号申请执行人谢俊龙。被执行人吴碧民。被执行人林柳莹。谢俊龙申请执行吴碧民、林柳莹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金牛民初字第788号民判决书,于2013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79155.5元,执行费2587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及第二百五十四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谢俊龙申请执行吴碧民、林柳莹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岚审判员 李 铮审判员 张媛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涂 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