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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信浉民初字第16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信浉民初字第1626号原告李某某,男,1969年8月20日出生,住信阳市平桥区。被告方某,女,1974年12月31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董亚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