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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江民一初字第180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徐长青与廖家兴、李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长青,廖家兴,李翠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江民一初字第1802-2号申请人徐长青。被申请人廖家兴。被申请人李翠玲。本院受理原告徐长青诉被告廖家兴、李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2年6月14日以(2012)江民一初字第1802-1号裁定查封申请人徐长青用于担保的位于南宁市兴宁区的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二年。现该案已判决生效,并已申请执行,2013年11月25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担保物的财产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徐长青用于担保的位于南宁市兴宁区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亦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邓绍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