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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剑阁民初字第14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唐莉华、赵玲与王剑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剑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莉华,赵玲,王剑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剑阁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剑阁民初字第1403号原告:唐莉华,女,生于1973年7月23日,汉族。委托代理人:罗文斌,剑阁县开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赵玲,女,生于2001年1月22日,汉族。被告:王剑松,男,生于1970年11月27日,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剑阁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伦国,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莉华、赵玲诉被告王剑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剑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莉华、赵玲以与被告已达成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莉华、赵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18元,减半收取35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郭兴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江海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