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刑初字第21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谭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刑初字第215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务工。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3月1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取保候审。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3)7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犯赌博罪,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亮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被告人谭某与上家“陈老板”(另案处理)联系后,在其位于瑞安市仙降街道新安村230-1号的出租房内开设六合彩投注点,被告人谭某负责接受他人投注,并将投注情况转报给上家,由上家负责进行输赢吃赔,被告人谭某从投注额中抽取12%的提成。2013年3月19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谭某在该投注点接受龙某、罗某、钟传涛等人投注时被公安人员查获,并被缴获投注单、六合彩宣传册、发票及当日的投注款799元。至被查获日止,被告人谭某累计接受投注款4万余元,非法获利5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谭某退出非法所得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杨某、龙某、罗某、钟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及照片、暂扣款票据、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及物证六合彩宣传手册、收款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谭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出赃款,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谭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谭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及投注款799元(均扣押在瑞安市公安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蔡丽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林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