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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襄法执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10)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米英杰,米全水,李为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襄法执字第69号申请执行人: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孙振甫,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卢学堂,该社员工。被执行人:米英杰,男,1980年10月31日生。被执行人:米全水,男,1953年12月9日生。被执行人:李为克,男,1968年12月19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襄城县人民法院(2012)襄民初字第11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米英杰、米全水、李为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米英杰、米全水、李为克于2013年1月30日前归还申请执行人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2012年7月20日,2012年7月21日至判决确定还款日期间的利息按月息9.3‰加罚50%计算。但被执行人米英杰、米全水、李为克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3年12月5日,经申请执行人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米英杰协商,被执行人将位于襄城县曙光路中段联想网吧所属资产以襄城县价格认证中心襄价事鉴字(2013)第146号评估报告书所评估的518290元抵债给申请执行人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米英杰所有的位于襄城县曙光路中段联想网吧所属资产以评估价518290元抵债给申请执行人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用于清偿拖欠申请执行人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二、申请执行人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京伟审判员  王志坚审判员  李 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苏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