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乐执民字第307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乐清市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安方、赵仁迪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清市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黄安方,赵仁迪,乐清市正信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温乐执民字第3073-1号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铜敏。被执行人黄安方。被执行人赵仁迪。被执行人乐清市正信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建荣。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温乐柳商初字第8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安方、赵仁迪、乐清市正信建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执行款54698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的房产,并依法进行了查封;经银行查询目前被执行人均无足额存款,且在乐清日报上也将其曝光,现被执行人尚欠执行款400000元及利息等。本院查明现被执行人无其他明确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温乐执民字第2477号一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尚浙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周婉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