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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东执字第0145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高爱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爱国,合肥市福涌泉粮油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肥东执字第01455-1号申请执行人:高爱国,男,195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合肥市福涌泉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娟,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肥东民二初字第0021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合肥市福涌泉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按照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合肥市福涌泉粮油食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位于肥东县新城开发区金阳路3#车间、4#车间、西侧1幢、西侧2幢属于被执行人合肥市福涌泉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申请执行人高爱国与被执行人合肥市福涌泉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合肥市福涌泉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肥东县新城开发区金阳路3#车间、4#车间、西侧1幢、西侧2幢等房屋4幢。(产权证号:肥东10006621、10006751、10006752、10006622)二、查封期间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阮全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