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2-21
案件名称
王利梅与合肥安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梅,合肥安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023号原告:王利梅,女,1965年9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合肥安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显宝,董事长。本院于2013年11月18日受理原告王利梅诉被告合肥安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利梅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合肥安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王利梅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利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60元,减半收取为1430元,案件保全费1160元,合计2590元,由原告王利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小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许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