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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凤翔民初字第012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原告麻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凤翔民初字第01228号原告麻某某,女,生于1978年4月25日,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系凤翔县城关镇兽医院职工。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75年11月18日,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凤翔县畜牧兽医技术推广站职工。原告麻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成尧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麻某某、被告张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麻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他人介绍于1997年7月订婚,2001年3月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2002年3月24日生一男孩。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前就因生活琐事发生过争吵打架,婚后不久便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打架。2007年6月,被告去日本打工,2008年元月,原告也去日本打工,起初两人分处两地打工,从2010年5月开始两人租房共同生活,期间,两人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被告每天都要掏空原告口袋的钱,给原告感情造成很大伤害。2011年11月,原、被告一同从日本返回,原告回单位上班,被告不上班,游手好闲,靠原告养活,还经常打骂原告,致原告受伤多次卧床不起,经常将原告软禁在家,向原告要钱,不让原告上班和外出,还动不动找原告父母和到原告哥哥单位闹事。被告对原告无故猜疑,于2012年9月18日与自己亲生儿子做了亲子鉴定,鉴定结果确定无误后,被告甚至对鉴定结果也产生怀疑。2012年12月29日,原告与被告再次发生纠纷后,原告独自在外漂泊,有家不能回,有班不能上,双方分居生活至今。2013年元月9日,原告曾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同年2月6日法院判决不准两人离婚,原、被告夫妻关系没有好的改变。2013年9月1日,原告回到凤翔在外租房带孩子居住生活上班,被告经常到原告住处骚扰,使原告和孩子无法正常生活。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求助法律,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抚养孩子,由被告承担孩子抚养费,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告麻某某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2、原、被告结婚证复印件1份;3、凤翔县人民法院(2013)凤翔民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1份。被告张某某辩称:原告所诉被告与其婚姻缔结过程、婚后生育子女情况均属实,但其所诉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经常发生争吵打架不是事实;所诉两人先后去日本打工属实,所诉在日本打工期间两人经常发生争吵,而且被告每天都要掏空原告口袋的钱不是事实;所诉从日本回来后被告不上班,游手好闲,靠原告养活,还经常打骂原告,致原告受伤多次卧床不起,还经常将原告软禁在家,向原告要钱,不让原告上班和外出,找原告父母和哥哥闹事等均不是事实;所诉做亲子鉴定属实,但这是双方共同去做的鉴定,被告并没有猜疑原告;所诉2012年12月29日原告离家出走双方开始分居属实,但双方并没有发生纠纷;所诉被告经常到其租住的地方骚扰,使原告和孩子无法正常生活也不是事实。总之,被告认为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加之目前孩子尚小,今年2月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有所改善,故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被告张某某向本院提供的证据为:被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没有异议,故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告亦没有异议,故本院亦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7年7月订婚,2001年3月21日双方在凤翔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进行了结婚登记,随后双方即开始共同生活。原、被告婚初夫妻关系尚好,婚后双方于2002年3月24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张某某,孩子现跟随原告生活。2007年6月,被告去日本打工,2008年元月,原告也去日本打工,起初两人分处两地,从2010年5月开始两人租房共同生活,期间,两人因生活琐事发生过矛盾。2011年11月,原、被告一同从日本返回,原告回原单位上班,期间双方又因生活琐事产生过矛盾,致夫妻关系日渐不睦。从2012年12月9日以来原告离家外出,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原告后于2013年1月9日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为挽救其婚姻关系于同年2月5日以(2013)凤翔民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此后,原、被告仍然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原告遂于2013年10月21日以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为由再次状诉来院要求离婚,并要求抚养孩子、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本案原、被告婚后已共同生活多年且生有孩子,双方是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的,原、被告应珍惜双方多年建立起来的婚姻家庭关系,共同抚育好孩子,建设幸福美满的婚姻家庭生活。目前,导致原、被告产生矛盾的主要原因在于原、被告之间缺乏沟通与交流,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最终导致其夫妻关系越来越冷淡。对此,原、被告应增强夫妻信任感及家庭责任感,只要原、被告能够相互理解,相互信任,勇于改正各自存在的影响夫妻关系的缺点与问题,正确面对夫妻矛盾,妥善处理夫妻关系,其和好还是有可能的。本案原、被告目前虽有矛盾,但其分居生活不满二年,且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后分居生活亦不满一年,其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共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麻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麻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成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任红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