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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11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2013)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1153号上诉人湖北永和食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军利、武汉兴发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北永和食品有限公司,王军利,武汉兴发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11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永和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107国道1176公里处(走马岭)。法定代表人:谭怀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汤大华,该公司人事部长。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军利,男,1971年4月2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武汉兴发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冶金一街*号。法定代表人:马良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柳长青,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湖北永和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军利、武汉兴发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2013)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07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湖北永和食品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5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湖北永和食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湖北永和食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湖北永和食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廖艳平代理审判员  王 进代理审判员  陶 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