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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保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瑞安市奔马线业有限公司与丁永海、丁永胜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市奔马线业有限公司,丁永海,丁永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保字第620号原告瑞安市奔马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顺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余心海、王小静,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永海。第三人丁永胜。本院在审理(2013)温瑞民初字第2947号原告瑞安市奔马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丁永海、第三人丁永胜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瑞安市奔马线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0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登记在第三人丁永胜名下的座落于瑞安市玉海街道东涌村瑞湖路xx号房屋(产权证号:00xxxx**号)予以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瑞安市奔马线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第三人丁永胜名下的座落于瑞安市玉海街道东涌村瑞湖路xx号房屋(产权证号:00xxxx**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缪正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李佳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