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东一法刑初字第17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王水长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水长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东一法刑初字第172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水长,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苗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麻阳自治县兰里镇新营村*组。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6月17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刑诉(2013)16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水长犯诈骗罪,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施智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水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害单位中建四局六公司是东莞市万江区葡萄庄园工程项目的承建商,被告人王水长及史泽栋(已判刑)均系本市华润混凝土有限公司28号搅拌车司机,黄应青(已判刑)系葡萄庄园工程组混凝土项目分包人所雇请的工人,负责葡萄庄园工程混凝土的签收工作。2012年6月至9月期间,王水长伙同史泽栋、黄应青经密谋后,通过由王水长或史泽栋在送往葡萄庄园工地的混凝土发货单上冒签“黄应青”的签名,然后将该发货单及400元好处费交给黄应青,再由黄应青将发货单交到中建四局六公司报账的方式实施诈骗,共计作案14次,骗得水泥约126方,价值约35910元。之后王水长、史泽栋二人将骗得的混凝土转卖牟利。2013年6月17日18时许,公安机关在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工业园将王水长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水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朱喜忠的陈述,证人某某照、史泽栋、黄应青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某某军、李梦云、潘传勇、潘帮进、丁浩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东莞市涉案财产参考价格核定表,发货单一批,销售合同,汇总表,文件检验鉴定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劳动合同及员工入职审批表,户籍材料,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被告人王水长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长水无视国法,伙同他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提请以诈骗罪对被告人王水长定罪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水长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王水长在一年三个月至二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视被告人王水长的具体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水长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7日起至2015年5月1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 彬审 判 员  杨 洁人民陪审员  黄凤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沛雄(附页)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2页共3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