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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中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陈建成诉被告原庆阳县庆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成,原庆阳县庆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中民初字第35号原告陈建成。委托代理人张祖华。被告原庆阳县庆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庆城县庆城镇北大街。负责人:徐振虎,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军民。委托代理人祁文军。原告陈建成与被告原庆阳县庆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费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建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祖华,原庆阳县庆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徐振虎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军民、祁文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陈建成诉原庆阳县庆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建成以该盗窃案正在公安机关侦查之中为由,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建成以其盗窃案正在公安机关侦查之中,请求撤回起诉,其请求系其自愿,且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429元,减半收取11714.50元,由陈建成负担,下余部分退还给陈建成。审 判 长  杨 杰审 判 员  慕志锋代理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齐文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