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遵民初字第35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桂娥诉被告尹国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娥,尹国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3516号原告王桂娥,女,196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尹国才,男,196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娥诉被告尹国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桂娥于2013年12月3日以原告王桂娥无法提供被告尹国才准确送达地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桂娥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且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桂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桂娥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玉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金福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