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象定民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黄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定民初字第153号原告:黄某。被告: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某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林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代书 记员 赵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