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13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南民初字第1325号原告岑某诉被告杨某茂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某,杨某茂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南民初字第1325号原告岑某,女,1989年3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贵港市港北区人。被告杨某茂,男,1983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贵港市港南区八塘镇人。原告岑某与被告杨某茂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覃玉莲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何叶担任记录。原告岑某、被告杨某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岑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5月份经人介绍认识,同年7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2年12月11日生育女儿杨甲。原告婚前生育的儿子杨乙也加入被告的户籍,现杨乙已经跟随其亲生父亲一起生活。婚后原、被告一起到广东打工,自从女儿出生后,被告一直沉迷于赌博、酗酒,不照顾家庭,造成原告因没有生活费而经常回娘家借款,原告劝说被告却遭到其毒打,另外被告不信任原告,经常派人跟踪原告。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岑某与被告杨某茂离婚;2、婚生女儿杨甲由原告携带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杨甲的抚养费500元,医疗费、学费及其他杂费按实际支出原、被告各付一半;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对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有:1、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11年7月25日登记结婚;3、出生证明二份,证明儿子杨乙于2009年4月29日出生,是原告婚前所生;女儿杨甲于2012年12月11日出生,是原、被告婚后所生。被告杨某茂辩称,原、被告婚前感情不错,双方在一起生活挺好的,虽然婚后由于房屋收租的钱及门口宅基地的事情双方发生争吵,被告并没有打原告,双方结婚不容易,离婚并不是一件随便的事情,其不同意离婚。被告对其辩解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交证据。经过开庭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对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11年,原、被告经亲戚介绍认识,同年7月25日登记结婚。婚前原告与案外人罗某于2009年4月29日生育儿子杨乙(曾用名罗某祥),杨乙现跟随罗某一起生活。原、被告婚后于2012年12月11日生育女儿杨甲。在日常的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偶尔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3年9月份,原、被告发生争吵后,原告搬回其娘家居住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2013年10月10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则不同意离婚。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本院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基于长久结合在一起为目的,以履行一定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男女关系。原告岑某与被告杨某茂相识后,自愿登记结婚至今已有两年之久,婚后双方还共同生育了一个女儿,可见双方在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夫妻双方在日常生活中有一些矛盾和争吵实属难免,但这些矛盾并非是不能解决的,幸福生活是靠夫妻双方共同经营。作为原告,要珍惜夫妻之间的感情,珍惜一家三口的幸福生活,多与被告沟通和交流,多一些忍让和宽容;作为被告,也应多与原告沟通和交流,互相关心和体贴,承担起一个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婚姻对双方来说是一种义务、更是一种责任,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能彼此理解和尊重,互相关心和体贴,并加强联系与沟通,正确处理好家庭矛盾,双方是有和好的可能的。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诉请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岑某与被告杨某茂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岑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限届满后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300元(款汇至户名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营业部;账号:455101012001893)。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覃玉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何 叶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