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来民一初字第0157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任邦翠与被告张文昌、张文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邦翠,张文昌,张文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来民一初字第01578号原告:任邦翠,女,196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文昌,男,196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文彬,男,196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任邦翠与被告张文昌、张文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邦翠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邦翠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邦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任邦翠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 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蔡月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