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东民三初字第13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原告刘勇诉被告沈阳万赫麒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勇;沈阳万赫麒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东民三初字第1303号原告:刘勇,男,197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沈阳万赫麒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孚辉。原告刘勇诉被告沈阳万赫麒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鑫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800元,减半收取174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鑫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穆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