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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二初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董国清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国清,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二初字第594号原告董国清,男,汉族,1971年3月10日出生,河北省南宫人。委托代理人孙绪阳,男,汉族,住南宫市。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国清诉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国清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国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董国清负担。审判长  郭献军审判员  张 志审判员  李丙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彭英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