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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牛执字第20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周志宇与李睿、廖奇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志宇,廖奇,李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牛执字第2030号申请执行人周志宇。被执行人廖奇。被执行人李睿。周志宇申请执行廖奇、李睿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成民初字第5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日30在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748465.6元,执行费39885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及第二百五十四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周志宇申请执行廖奇、李睿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岚审判员 李 铮审判员 张媛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涂 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