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10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董甲与董乙、武汉某发展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甲,董乙,武汉某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10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董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乙原审第三人武汉某发展有限公司上诉人董甲因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3)鄂江岸民初字第022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董甲以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董甲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董甲撤回上诉。减半后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元,由董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小乔审 判 员 李斌成代理审判员 安林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赖瑞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