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商初字第34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卢凯宏与黄新月、东阳市星星皮具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凯宏,黄新月,东阳市星星皮具有限公司,谢莲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商初字第3427号原告:卢凯宏,委托代理人:张晓、王剑萍。被告:黄新月,被告:东阳市星星皮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新月。被告:谢莲卿,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凯宏与被告黄新月、东阳市星星皮具有限公司、谢莲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卢凯宏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赵 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谭丽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