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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商初字第34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卢凯宏与黄新月、东阳市星星皮具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凯宏,黄新月,东阳市星星皮具有限公司,谢莲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商初字第3427号原告:卢凯宏,委托代理人:张晓、王剑萍。被告:黄新月,被告:东阳市星星皮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新月。被告:谢莲卿,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凯宏与被告黄新月、东阳市星星皮具有限公司、谢莲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卢凯宏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赵 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谭丽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