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霞民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李勇与阮诗智、林强妹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勇,阮诗智,林强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霞民保字第1号申请人李勇,男,1966年9月8日出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申请人阮诗智,男,196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霞浦县人,住福建省霞浦县。被申请人林强妹,女,197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霞浦县人,住福建省霞浦县。申请人李勇因被申请人阮诗智、林强妹向其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发现被申请人有有可能转移房产,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阮诗智、林强妹所有的坐落于霞浦县松城街道目海路215号家缘小区5幢602室商品房一套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坐落于霞浦县松港街道东兴社区福宁大道31-1号亿顺·尚都1号楼1803室商品房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便于判决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坐落于霞浦县松城街道目海路215号家缘小区5幢602室商品房一套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范 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丁秋云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