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渭法执字第005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杨占妮诉欧武勤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占妮,欧武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宝渭法执字第00504号申请执行人杨占妮被执行人欧武勤本院依据(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026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的杨占妮诉欧武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该案调解书,被执行人欧武勤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杨占妮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该案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欧武勤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欧武勤银行存款5075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同价款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杜智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田 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