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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倴执字第7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张雪庆申请执行秦皇岛市贵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学庆,秦皇岛市贵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倴执字第773号申请执行人:张学庆,男,197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秦皇岛市贵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张雪庆申请执行秦皇岛市贵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并已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滦南县人民法院(2009)奔民初字第26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晓红审判员  李纯忠审判员  方宝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 健 微信公众号“”